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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特殊病患者就医规定

发表日期:2016-09-12   阅读量: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疗的参保患者,可由患者提出申请,经医院、单位及区医保中心审批。规定要求患者只可选择一家医院作为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审批周期为365天。参保人员在办理特殊病种审批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其中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审批后患者的首次住院或者门诊放化疗的时间作为特殊病的启动时间,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只记一次起付金。

  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参保人员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审批之日至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每年度的12月31日)。

  特殊病审批流程:

  1、参保人在医保办公室领取并请医生手工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职工)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城镇居民),以下简称《特殊病种审批单》。

  2、参保人持《特殊病种审批单》到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

  3、参保人持《特殊病种审批单》到本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的街道社保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次办理审批手续。

  4、参保人到本院就医时,根据治疗方案将审批后的《特殊病审批单》交到特殊病结算窗口。

  5、“特殊病种”启动的标准是:持盖章的《特殊病审批单》办理入院登记时,及首次放化疗、化疗门诊结算时,记账药品不能到定点药店购买。

  6、门诊特殊病种启动是参保人持医生开具的化疗或放疗方案开始门诊结账时启动,住院特殊病种启动是办理住院手续时即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