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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我院可接待城乡医保患者

发表日期:2018-09-04   阅读量: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本市参保人员到我院就医

  1、城乡医保患者就医请到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一级及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首诊。  

  2、在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至我院。注:我院为二级专科医院,无需选定,即可报销。

  3、持卡患者可实时结算,无卡患者需全额缴费,手工报销。

  4、手工报销,我院将为您提供以下材料(下图)。

                                               

  您持上述单据报送本人(在京)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社保所汇总后向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5、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在我院医保办(一层北侧)办理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