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北京南郊肿瘤医院 > 医院动态 > 医保信息 >
医院动态
医保信息

《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09-04   阅读量:

  根据京医保发[2016]30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为简化群众办事环节和手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对原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进行了调整和规范,调整后参保人可向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完成备案,使得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特殊病种申报、特殊病种备案、特殊病种查询及特殊病种治疗四位一体的综合功能。

  办理流程(新):

  适用人群:城镇职工(在职和退休)、城镇居民(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及征地超转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可以在本人选择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中医、专科及A类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办理特殊病种审批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其中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审批后患者的首次住院或者门诊放化疗的时间作为特殊病的启动时间,360天内只记一次起付金。

  有效期限:

  城镇职工及征地超转参保人员的特殊病审批期限,以医院医保部门登记在“社保卡” 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中的特殊病有效期为准。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参保人员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审批之日至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每年度的12月31日) 。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办理特殊病种备案及注销变更时需持社保卡;

  2、特殊病种备案截止日期到期前2个月可允许备案;

  3、网络故障时,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结清证明》到个人参保缴费区、费用申报区或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