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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患者门诊就医规定

发表日期:2018-09-04   阅读量:

  1、参保人员挂号必须主动出示“社保卡”、居民身份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简称【病历手册】)。参保人员持“社保卡”挂号,医保基金定额支付门诊诊疗费2元,挂号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在“社保卡”挂失、“社保卡”报修、单位欠费、异地安置、手工报销、社保卡补(换)期间的情况下,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按医保身份给予全费挂号,全额现金结算,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实行手工报销。对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违规的,医院给予按自费挂号交费。

  3、持社保卡就医患者的药品处方必须当天交费,截止当日晚六点半,过时无效。如需取药,请重新挂号就诊,本规定自2011年6月7日始执行(见2011年6月下发《医保持卡门诊处方管理办法》内容)。

  4、医保规定:门诊开药量执行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行动不便者半月量;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以及恶性肿瘤,为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品,不超过1月量。中药汤剂开药量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京医保发[2002]39号)。

  5、 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

  到医院就医时,可由家属代开药品,限连续开药三次,需持患者、家属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相关诊断证明。连续取药三次后的患者须到医院复诊。

  6、持“社保卡”参保人门诊费用结算只交纳个人应付部分,非持“社保卡”医保人员门诊费用一律按全额现金与医院结算。

  7、特殊病患者:即恶性肿瘤需要门诊放、化疗的医保患者,必须持有“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方可在门诊收费处记帐,记帐内容执行京医保 [2000] 18号文件和京劳社医发 [2002] 62号文件。记帐药品不能到定点药店购买。

  8、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政策文件规定,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凡检查治疗项目属于乙类及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均需个人负担8%,部分检查、治疗费用需个人负担20%;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个人负担30%。凡医保报销范围内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负担10%。

  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①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③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④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⑤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10、起付线 :首先由保方规定医疗费用保险最低支付标准,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自负最低标准以下费用。

  封顶线 :保方为参保人规定保险支付的最高限额即封顶线。封顶线以下费用保方支付,封顶线以上费用参保人自负或其它途径支付。

  11、城镇职工(在职、退休)的起付线、封顶线门诊报销比例情况如下表:

  城镇职工(在职、退休)的起付线、封顶线住院报销比例情况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