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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住院就医政策规定

发表日期:2016-09-12   阅读量:

  1、医保患者住院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医保患者住院至90天时,病区要及时通知患者到出院处做中途结算,再续交后期住院费用。

  2、医保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诊费用。

  3、因住院医疗费用需结算3个工作日,“社保卡”被留存在定点医院,请出院后需到我院或外院门诊就医的医保病人在离院时按以下具体步骤办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

  (1) 到出院处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以下简称《临时就诊证明》,并由出院处工作人员填写内容盖章生效,此证明的有效期为出院后的3个工作日(出 院当日不算在内),请医保病人注意截止时间。

  (2) 参保人员执此《临时就诊证明》和身份证替代“社保卡”便可去我院或外院门诊以医保身份就医,全额缴费,手工报销。